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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资委专家:财政部门选管理者不影响国有金融市场化
来源: 2018-07-26 09:25:11

(原标题:“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穿透管理”)

国资委专家:财政部门选管理者不影响国有金融市场化

财政部发文,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,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

7月25日,财政部官网发布《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。通知表示,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,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,不能九龙治水、各管一摊;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,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。

《通知》是对此前7月8日公布的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下称《指导意见》)的细化。在《指导意见》的基础上,《通知》提出准确把握国有金融资本的范畴、认真落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主体责任、扎实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、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的穿透管理等多项要求。

对比《通知》与《指导意见》,在内容上有何不同?我们对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权利和穿透管理做出了重点解读。

■ 细则

1

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
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,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,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,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,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,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。

《通知》提出,财政部门尚未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地方,要按要求积极跟进、切实履职。部分地方条件暂不成熟的,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、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,实行委托管理的地方要设立过渡期,同时做到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、管理规则不变、管理责任不变、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。

2

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
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,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,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、经营预算、绩效考核、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。

《通知》提出,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,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、选择管理者、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。

3

国有金融资本的穿透管理
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财政部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,以公司治理为基础,以产权监管为手段,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,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。

《通知》提出,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,按照穿透原则,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金融机构,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,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。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式管理,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,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基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。

【分析】

规范出资人和代理人关系方便参与市场竞争

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,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,是核心要求之一。此前我国国有金融资本长期实行多头监管,统一归口到财政部之后,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、选择管理者、享有收益等权利,可总结为“管人、管事、管资产”,其中“管人”最受关注。

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对新京报记者表示,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能,有权选择管理者,此“管理者”指代表出资人职责的管理者,属于委任制领导的范畴。在国有金融机构实际的市场化运营中,还有聘任制领导,这部分管理者由董事会决定其选聘、考核和薪酬,实行市场化机制。因此,由财政部门选择管理者,并不影响国有金融企业的市场化经营,以及企业的自主治理。

中国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,《指导意见》的总体方向,是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由原来的行政化管理向市场化管理转变,要建立健全更加现代化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,本质上还是要解决和完善委托代理关系。参与重大决策、挑选管理者本身就是资本所有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,“过去正是因为我们对出资人代表,以及经营管理层之间缺少明确的划分,造成了一些国有金融企业、国有金融资产配置上出现了一些问题”。

他认为,出资人和代理人关系规范后,有利于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,加上对高管层管理的考核、对企业经营绩效的测评等制度,实际上厘清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发展领域。

穿透式管理需财政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分工协同

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一致,《通知》提出要从各级财政部门监督、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管理两方面进行穿透式管理。

何海峰提出,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,实际上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进行协同。目前我国已经形成“一委一行两会”的新金融监管体系,主要负责对各类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,主要管风险、法人和准入三个方面。而财政部门对于国有金融机构行使的是内部监督,主要是代表出资人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。因此,金融监管部门从外部进行市场监管,财政部门从内部监督,双方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,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、股东情况起到更加有效的穿透效果。

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的管理,主要是从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入手。何海峰表示,这实际上是从源头上把控风险,做好对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、关联方的资质审查,包括资金来源审查,才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风险问题。国有金融资本要优化配置格局,在一些竞争性、市场性的领域,可以让更广泛的社会资本甚至国际资本进入。在这一过程中,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各类股东进行严格的穿透式管理,可以保证金融安全,实现自身发展需要。

本版采写/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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